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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博士后学术沙龙第二十四期

日期:2024-04-24    浏览:


2024411日,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十四期博士后学术沙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第十九期“军都论道”活动在我校昌平校区刘皇发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主题为“AI生成图片是否侵犯著作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付继存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刘云开参与汇报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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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继存副教授分享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地位”,其认为AIGC的生成过程不满足著作权法中的“创作”要求,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调整参数的行为无法直接产生作品。现有“客观独创性标准”“读者中心标准”和“主客体二分标准”在分析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时均面临难以疏解的困境。付继存副教授认为,为了回应AIGC的权利保护和市场交易需求,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中引入“视为作品制度”,通过立法将AIGC拟制为一类新型作品,参照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则对其提供法律保护。

刘云开博士后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与责任分配”为主题展开汇报。他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风险存在于“数据输入”“深度学习”和“内容输出”三个阶段,化解路径上述风险的最佳路径是“控制后端、放宽前端”,即可以将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合理使用,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公众输出侵权内容。但在实践中,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受到当前技术能力的限制,加之算法比对技术在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判断中面临失灵,因而AIGC侵权内容的生成无法完全避免。AIGC服务提供者兼具技术服务提供者和侵权内容生产者的角色,网络用户处于中立地位,这与传统网络著作权共同侵权形态存在众多差异,对此有必要重新思考AIGC侵权责任分配问题。在合同法和侵权法视角下,AIGC著作权侵权责任应当向AIGC服务提供者追溯,才能为著作权人提供充分救济。基于维护作者合法权益、合理分配社会风险、有效降低监管成本的考虑,由AIGC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并建立与此种严格责任相适应的配套机制,是分配AIGC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最佳方案。刘云开博士分析了严格责任的比较优势,并从AIGC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机制的适用,责任保险机制的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优化等方面展开配套机制的介绍。关于网络用户是否应当承担AIGC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其在侵权内容传播链条中的作用力和主观过错予以确定。

随后,付继存副教授与刘云开博士后就AIGC服务提供者适用严格责任的可行性、作者的双重获利问题、用户触发关键词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创作”等问题展开对话。现场100余名同学就各自关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法问题进行提问,主讲嘉宾一一回答。现场讨论氛围浓厚,思想观点碰撞激烈,此次沙龙在大家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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