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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08    浏览:

法大发〔2020〕159 号

(2020 年 11 月 25 日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深化产教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大力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基地)是由学校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相关行业、企业等实务部门(以下简称合作单位)联合设立的人才培养平台,应能够实现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紧密衔接,推动人才培养与行业产业发展互促交融、良性互动。

第三条 加强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联合培养基地由学校及各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联合设立、共同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合作单位应为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知名度、管理制度规范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对接紧密,与各培养单位在协同创新、科研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好的合作基础。

第六条 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显著特色和一定的代表性;

2.具有一定数量并符合聘任条件的产业(行业)导师,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和指导需要;

3.具备联合研究生培养所需要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等条件;

4.具有相对完整的联合培养管理机制,能够规范管理并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

5.合作双方能够长期稳定、规范有效运行。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内容

第七条 经过双方建设,使联合培养基地成为能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形成一支稳定的产业(行业)导师队伍,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实践课程,产出一批高质量的实践成果,在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和未来职业发展能力,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优质资源共享的产教融合育人联盟。

第八条 在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中,应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在培养方案制定、实践课程建设与教学、专业实习、实践课题以及学位论文等各环节全程参与的合作机制,构建产教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

1.结合区域和行业发展,围绕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思维和实践能力培养,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设置课程、共同编写教材、共同设计实践环节等。

2.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社会重大需求,结合学生职业发展规划,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设置产教融合创新项目,开展“订单式”和“项目制”培养,探索“定制化”人才培养模式。

3.以联合培养基地为依托,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共同建设一批具有专业针对性的实务课程,在内容上形成体系,反映实践动态,贯穿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与能力,可探索在联合培养基地授课。

4.结合研究生专业方向和合作单位主要业务,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共同开展实践创新活动和成果竞赛;鼓励研究生结合实践创新内容形成论文选题,强化学位论文的应用导向。探索建立以联合培养基地实践创新活动为依托,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在联合培养基地公开进行的制度。

5.探索“专业学位+能力拓展”育人模式,使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获得学历学位的同时,取得相关行业企业从业资质或实践经验,提升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充分发挥产教融合平台作用,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

1.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应参加联合培养活动,每年应带队到联合培养基地开展专题调研,或指导学生实践,或主持联合培养基地或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等,增强对行业企业相关领域发展前沿状况及对人才需求的了解。

2.专业学位研究生产业(行业)导师,选聘与管理应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在选聘中明确产业(行业)导师的聘任标准、工作职责、考核与退出以及经费保障、培训等,提升产业(行业)导师指导能力。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十条 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情况是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培养单位应重视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工作,切实推动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将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评价标准,开展联合培养基地评估工作,重点考核基地在联合培养机制、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实践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评选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和优秀实践教学成果,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以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为纽带,加强联合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认真探索建立产教融合育人模式,共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多元一体的合作平台。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培养单位设立联合培养基地的,应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期限、双方权责利、条件保障等内容,推动联合培养基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将设立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专项经费,采取年度立项方式,支持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联合培养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制定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计划,加强培育,积累经验,条件成熟的鼓励申报北京市、国家级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学校将予以配套经费支持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将健全教师评价管理制度,教师参加教学案例编写、行业产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将纳入教师考核、评聘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经费标准

内容

金额

研究生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立项项目

根据建设周期分年拨付,每年1万

研究生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奖励

2万

联合培养基地优秀实践教学成果奖励

1万

北京市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配套

按30%配套

国家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配套

按50%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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