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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6-0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产学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有效开展,切实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 人社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建设高水平研究生教育行动方案》和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习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和必修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习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专业实习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原则,突出实用性和综合性,注重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专业实习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紧密结合,加强考核评价,保证实习质量。

第四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组和校内导师应高度重视专业实习工作,做好研究生专业实习整体规划和组织、指导工作,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社会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探索并形成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互动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成立由院领导为负责人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专业实习工作方案,对专业实习目标、任务、组织管理、考核、总结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指导学生做好实习计划。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制定。

第六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加强与相关行业合作,积极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共建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基地,通过签订协议,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将联合开展课题研究、校外导师培训、研究生实习岗位及任务、联合开设实务课程及考核等作为联合培养基地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联合培养基地运行机制。

第七条 研究生专业实习在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下进行,校外导师由学院与基地共同选聘,并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校外导师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实习和联合培养过程管理,保持与基地和研究生的联系沟通。集中实习期间,校内导师应不少于2次深入基地,通过座谈、访谈等形式,跟踪了解研究生实习和联合培养情况,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向学院反馈访谈情况。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在进入学位申请前应完成不少于各教指委规定的专业实习时间。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可按照专业对应的领域在不同单位分阶段进行。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自第一学年暑期至第二学年暑期间完成,学院填写《**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计划安排表》(附件1),提交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备案。

第十条 专业实习采用以集中实习为主、自主实习为辅方式进行。集中实习在学校或学院建立的联合培养基地进行,由学院和联合培养基地集中管理。自主实习须为参加校内导师本人或校内其他教师重大实践专项调研活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依据,经校内导师同意学院批准后进行,由校内导师或实习单位按照学院要求单独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应要求研究生制订实习计划,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任务书》(附件2),并经校内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执行。实习计划经联合培养基地校外导师建议并确认修改的,可向校内导师和学院通报,并在实习总结时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学院与联合培养基地共建开设实务课程并纳入培养方案的,该部分课程学习可在基地进行,同时作为课程学习和专业实习的内容。课程考核方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习中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联合培养基地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联合培养基地相关活动,虚心接受指导,依据实习计划认真开展实践训练、实践研究,在不违反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做好专业实习工作日志等。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配合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对实习研究生的工作纪律和安全教育,增强其在实习中的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并与参加实习的研究生签订遵守安全协议书,区分安全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习结束后应按规定返校,并在返校两周内提交《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考核表》(附件3),并完成一篇不少于6000字中文(或4000字英文)的专业实习报告。其他要求由学院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习考核工作由学院制定考核细则,明确规定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并提前公示。学院可组成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专业实习表现及校外导师、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专业实习考核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成绩在70以上的可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全日制公共管理、工商管理研究生不对专业实习作具体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在研究生实习考核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与分析,向学校和学生公布实习成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集中实习和联合培养保障机制。学院需要以学校名义建立联合培养基地的,可以学校或研究生院名义签订协议。作为专业学位教育改革专项建设的基地,由研究生院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优秀实习研究生、优秀导师(含校内、校外导师)、优秀管理人员和优秀实习集体激励机制。各学院可按照20%的比例向学校推荐优秀实习研究生名额,对在研究生实习指导和管理中甘于奉献、成绩优异的导师(含校内、校外导师)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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