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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2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5.3讲话精神,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深化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成长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精神和《中国政法大学建设高水平研究生教育行动方案》要求,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基地)是学校及各培养单位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等实际部门(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教学、实践和研究一体化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平台和载体,是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由学校及各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联合设立、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联合培养基地设立

第四条 联合培养基地设立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和培养目标定位,紧密围绕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了解国情,提升实践能力,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目标,讲求实效,建设满足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长效化基地。

第五条联合基地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与专业相关领域具有显著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有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够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合作)导师的专家型队伍;

(三)能够接纳一定数量的学生开展实习实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能够开发并形成一定数量具有专业针对性的实践技能课程和案例研讨课程;

(五)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人员负责联合培养工作。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设立,应做好相关审批和备案工作,做好档案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章 联合培养基地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资源优势。在制定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指导实习实践、指导学位论文、评价培养质量等方面保障实务专家全程参与。

(一)以联合培养基地为依托,联合建设一批具有专业针对性的实务技能课程,共同开展实践创新活动,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实践技能课应充分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和主要业务,在内容上形成体系,并充分反映实践动态,贯穿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与能力,可探索在联合培养基地授课。实践创新活动应与专业密切相关,并使学生能以此为基础,形成学位论文。

(二)推动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集中实习和联合培养机制。集中实习由各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基地共同负责,做好实习计划制订和前期动员、组织工作,并加强过程管理与指导,加强考核。

(三)应按照学校相关制度,严格兼职(合作)导师的选聘,明确兼职(合作)导师的权利义务,定期开展兼职(合作)导师培训工作,并进行相关考核。应建立校内导师与兼职(合作)导师经验交流机制,促进兼职(合作)导师实践指导能力提升。

第八条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应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目标、期限、建设内容方式和条件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在开展联合培养工作中,各培养单位应会同合作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制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细则,明确联合培养目标任务、联合培养时间、联合授课计划、实践创新内容、学生岗位及职责最终成果及考核要求等,保障联合培养效果。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应建立校内指导教师巡查、指导机制,加强与联合培养基地定期交流,掌握学生联合培养情况,加强学生在基地学习、生活、工作的指导。

第四章 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将设立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专项经费,采取年度立项方式,支持并保障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联合培养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将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评价标准,定期开展联合培养基地评估工作,重点考核基地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实践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评选示范性联合培养基地和优秀实践教学成果,予以表彰并正式挂牌。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成果将作为各培养单位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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