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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专委谈破产制度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用型法学博士生《司法前沿》课程第二讲顺利举行

日期:2021-07-12    浏览:

202178日下午,2020级应用型法学博士生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司法前沿》课程第二讲在教学图书综合楼0110教室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讲授破产制度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杜万华专委先从两个层面阐释破产的涵义。第一层面,西方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破产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近代意义的破产法以1705年和1711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案》为标志,确定了近代意义上破产法遵循的三大原则,全面清算、平均清偿和有条件地豁免,该阶段破产法适用对象限于自然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发生变化,出现了拟制人格的法人制度,19世纪后破产法进入历史新阶段,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随之设立,极大突破了原本的破产法,是巨大的社会进步。第二层面,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路径,破产在中国也是自古就有,但理念却与西方有所不同。伴随改革开放的浪潮,1986年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对象限于国有企业,到上世纪90年代,大量国有企业面临改革,出现政策性破产,之后归于沉寂,2006年新修改的破产法适用于所有性质的企业,但直到2014年中央开展“僵尸企业”清理工作,才使破产制度真正进入大众视野。

接着,杜万华专委强调破产制度对当代中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主要有四点理由:第一,运用破产手段,可以补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短板,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重要意义。第二,破产审判工作在经济新常态下,对于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破产审判工作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平台。第四,破产制度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民商事司法机制中引入破产,构建新的审判制度,有利于根本性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后,杜万华专委强调,要落实破产审判工作必须设置专业、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队伍,构建府院沟通联动机制,培育一批能挽救企业的企业,以及尝试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杜万华专委深入分析破产法相关问题,让同学们对破产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进一步思考破产制度对新时代背景下民商事司法的重要意义,《司法前沿》第二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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