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2017〕19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反复研讨,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现将修订后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给你们,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自2017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往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可参照此方案做相应调整。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6〕39号)、《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9〕10号)和《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9〕23号)终止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