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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3-28    浏览:

各相关学院: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5号)(以下简称“《办法》”),学校决定开展2019-2020年度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是增强导师队伍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也是学校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认定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贯彻落实研究生德育导师负责制,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高度重视并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认定工作。各院行政领导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担当起领导职责,将认定工作做实做细,坚决杜绝各种不当行为。对在认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学校成立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认定工作。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黄进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胡明、副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马怀德任副组长,研究生院院长、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李曙光、人事处处长吴平、科研处处长栗峥及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二、认定的学科范围

经学校批准列入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各二级学科。

三、认定的对象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均可以申请资格认定。

(二)申请人分为三类:

1.二级教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符合基本条件的,自然获得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2.二级教授之外,2016年1月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继续申请招生的;

3.其他申请者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其他申请者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近5年导师综合考评结果有“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有严重失德行为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认定的内容

(一)基本条件详见《办法》第四条。

其中,申请人退休年龄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时间节点按2018年6月1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导师名单当日计算。

在本年度学校审定招生资格时,原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者,因年龄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年以上的,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特聘、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6号)规定,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特聘导师。(具体要求见第六部分)

“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不包含接力授课课程。

研究生课时包含专业学位课时,不含同等学力课时。

“完整指导过1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指已有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不含同等学力硕士)毕业。

“近3年”是指自学校部署开展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向前起算3个年度,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科研条件详见《办法》第五条。

其中,2016年1月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继续申请招生的,以及其他申请者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条件中的纵向项目按照《办法》规定认定。其他申请者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条件中的纵向项目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所有纵向项目。

“近5年”是指纵向项目的立项、论文的发表、著作的出版、奖项的获得时间,自学校部署开展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向前起算5个年度,即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但对横向项目立项及经费到账的时间要求,则从学校部署开展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年度中3月31日往前起算5个年度,即2013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三)科研条件认定中,学术期刊认定以《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为依据、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学校科研管理典为依据,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四)来校入职之前主持的项目和发表的科研成果经科研处认定之后,可按其原单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或条件的标准予以统计。

五、认定程序、时间与要求

(一)认定程序与时间

1.本人申请。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并向申请招生专业所属学院提交《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

提交申请截止时间:2018年4月10日。

2. 学院填写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统计数据申请表》(附件2)(含电子版)。

提交时间:2018年4月16日之前。

3. 研究生院统一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统计数据,并反馈至各学院。申请人科研和经费及考核情况,以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反馈时间:2018年4月27日之前。

4. 申请人对反馈统计数据有异议的,向研究生院提交《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统计数据变更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并将变更结果反馈至申请人所在学院。

异议申请时间:2018年5月7日之前。

5.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各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完成审核、推荐、公示、报送推荐名单工作。

学院提出的推荐名单和被推荐人各项条件、成果以适当方式在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方式为学院网站公开),无异议后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推荐报告与《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4)(含电子版)报研究生院。推荐名单应对同一专业的申请人(二级教授除外)进行推荐排序。《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由学院负责存档。

报送时间:2018年5月25日之前。

6. 学科组评议:学科组分法学学科组和法学以外学科组,由学科组分别对推荐名单进行评议,并予以排序。推荐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方式为研究生院网站公开。

学科评议完成时间:2018年6月8日之前。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组评议结果进行审定,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2019-2020年度符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的导师名单。

审定时间:2018年6月14日。

(二)认定工作要求

1.学院分党委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等关于师德、师风相关规定精神,严把师德师风关,对申请人做出鉴定意见。

2. 各学院应根据《办法》精神和《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法大发〔2015〕21号)规定的工作要求和议事规则,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推荐。

3. 学校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名额不做限制。

4. 获推荐人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校一律不予接受。

六、特聘导师、兼职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特聘、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6号),本年度学校特聘、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同步进行。请有关学院按照如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认定原则

特聘、兼职导师的聘任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贯彻落实研究生德育导师负责制,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学科建设与发展急需,师德学术并重,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

(二)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本人自愿申请,向所在学科提交由本人签名的《特聘/兼职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5)并提交相关成果材料。

2.学科推荐、学院分党委鉴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由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或院级教授委员会代行职责)审核。

学科根据本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结合申请条件向学院分党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学院分党委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等关于师德、师风相关规定精神,严把师德师风关,对申请人做出鉴定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和各项条件进行审核、表决,将表决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名单、《特聘/兼职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和《特聘/兼职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研究生院。推荐名单应分类别(兼职、特聘2类)对同一专业的申请人进行推荐排序。

本人申请及学科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环节须于2018年5月25日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结果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情况进行审定,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名单。

(三)聘期、招生及考核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特聘、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5号)、《中国政法大学特聘、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6号),可登录校园网首页“智慧法大”-“校内公文”查询下载。

其他未尽事宜,可详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8年3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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