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在职人员获得学位开辟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要求,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一、培训班课程学习
我校要求同等学力人员必须参加相关学院举办的培训班课程学习或与同专业学历研究生在校同班学习,通过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举办培训班由各学院负责;与同专业学历研究生在校同班学习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
二、通过资格审查
申请人通过学校(研究生院)资格审查后,方可报名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课考试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1. 资格审查时间:申请人可在课程学习前、学习期间或学习后申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和11月(具体时间及事项另行通知)。
2. 资格审查内容:(1)申请人获得学士学位是否满三年;(2)申请人是否具有科研成果,如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与申请专业相关的论文(3000字以上)、合作或独自出版学术专著、在相关领域获得奖励以及其它能够表明本人具有相当学术水准的材料等。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具体负责。
3. 审查结果:审查合格者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采集指纹、照片信息,取得《资格审查表》。
三、校内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考试(以下简称学位课考试)由我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根据申请考试学员人数每学期分批次举行。同等学力人员必须先通过资格审查,才能参加学位课考试。在校与同专业研究生同班进修学习人员无需参加学位课考试。
参照学校学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课考试科目包括:两门公共学位课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含第一外国语、专业外语])和四门专业学位课科目(按申请人所申请专业要求)。学位课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70分以上(含70分)为及格。申请人自资格审查通过后,5年内通过学位课考试有效。5年之内未通过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参加学位课考试人员须按时查询考试成绩。
四、全国统一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须先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方可报名参加全国统一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并须在资格审查后五年内通过。全国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一般每年3月报名,5月考试(具体时间及事项以通知为准)。考试科目为外语和学科综合科目。
外国语考试语种限定为英语、俄语、日语、德语和法语。外国语和学科综合考试大纲由国务院学位办制定并公布。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上公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科目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考生须按时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全国统考报名审核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
五、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在5年有效期内通过校内学位课考试及全国统一考试,并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半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参加学位论文答辩须提前半年提出申请。
2. 申请时间:每年3月和9月(具体时间及事项另行通知) 。
3. 申请材料:(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及答辩资格确认表》(加盖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公章,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2)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成绩单;(3)校内学位课考试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4)培训班课程成绩单(由培训班所在学院出具);(5)培训班结业证书。
4.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执上述材料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进行申请并获准予答辩资格后,向校财务处缴纳答辩费用,然后到申请专业所属学院办理答辩登记、进行论文匿名评阅、安排论文答辩等事项。
六、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时间:每年5月和11月。(各学院每年只安排一次同等学力人员论文答辩,其中国际法学院为每年5月;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为每年11月)。
2.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3.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会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由各专业所属学院负责。
七、获得硕士学位
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获得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