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所需证件及证明
1.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即网上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2.本次考试《准考证》(自行网上下载打印)
考生务必携带以上材料,经人脸识别,证件及证明核验通过进入考场,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期间不允许校外车辆进入校园,请考生选乘公共交通前往学校。
二、重要考试时间节点
我校所有考场教室均提供自动校时的时钟,考试期间考生不得随身佩戴手表等计时设备。
本次考试采用人脸识别系统验证入场,请考生务必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参加考试,避免影响考试安排!
5月19日上午:外国语水平考试
7:30 考生凭准考证自学校东门或北门入校。
7:40 考生经人脸识别进入图书综合楼。
根据监考指令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进入考场。
9:00 考试开始。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9:15 迟到考生不允许进入考场。
11:30 考试结束,考生离场。
5月19日下午: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13:00 考生凭准考证自学校东门或北门入校。
13:10 考生经人脸识别进入图书综合楼。
根据监考指令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进入考场教室。
14:30 考试开始。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14:45 迟到考生不允许进入考场。
17:30 考试结束,考生离场。
三、考点地址及考场示意图
中国政法大学考点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切勿去往昌平校区。本次考试期间仅开放校区东门和北门,其他校门暂不开放。
所有考场均设置在海淀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九、十层(使用1、2、9号电梯前往考场所在楼层)。
午间休息区设在老教学楼二层。
四、交通提示及公交线路参考
请考生注意公交线路变化,提前规划路线,以下公交路线仅供参考。
1.蓟门桥南公交站:
16路、21路、304路、375路、387路、438路、603路、632路、693路、686路、专168路。
2.蓟门桥西公交站:
300路内环、300路外环、87路、88路、94路、302路、315路、361路、425路、606路、658路、695路、特8路内环、特8路外环、921路、94路、专168路。
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六、考风考纪监督举报方式
邮箱:tdxl@cupl.edu.cn
电话:010-58908367、010-58908368
考试期间,也可到考务办公室现场(教学图书综合楼0917教室)反映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