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位管理 > 学位申请与授予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12    浏览: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与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以下简称《授予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同等学力授予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将研究生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位申请环节

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校学位申请条件,在全面认真总结自身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等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向有关培养单位正式提出学位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1个月、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和《学位申请书》,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按研究生院要求制定并公布。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应认真审阅所指导研究生或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若同意该生申请论文答辩,须结合其学习成绩、学术水平、论文完成情况等亲自撰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导师须严肃认真对待推荐意见,对其负责,不得使用千篇一律的格式化推荐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写代签,同时要警惕他人冒名代写代签。

各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逐一审查申请人所提交《学位申请书》,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包括照片粘贴)、修读学分和科研成果符合要求,及时督促导师登陆“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操作审核,防止他人冒名代写代签推荐意见。

二、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授予办法》和《同等学力授予办法》有关规定选聘认真负责论文评阅专家、有效传达评阅要求、有序组织论文评阅工作,保证论文评阅意见全面、客观、公正,提升论文评阅质量。

(一)要严格选聘论文评阅专家,确保专家人数、职称、所属学科、指导经历等符合要求。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

(二)要严格落实论文盲审制度(即双向匿名评审制),坚持公正、诚信和保密原则,控制评阅专家信息、论文编号及相关工作程序的知悉人范围。对于有评阅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要按救济条款增聘评阅人。对于违反原则泄露相关信息、私自篡改评阅意见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被中止(或终止)学位申请程序的申请人,应及时将评阅结果与详细评阅意见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等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送交书面通知须留存记录备查。

(四)要完善工作流程,注重工作细节。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后且全部评阅意见收回后,申请人方可列入答辩名单。培养单位可采用分批次或实时更新的方式公布名单。

三、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授予办法》和《同等学力授予办法》中有关规定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应恪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共同提升学位授予质量。

(一)要严格选聘答辩委员会专家,确保专家人数、职称、所属学科、指导经历等符合要求。答辩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培养单位要对答辩委员会成员做好培训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工作原则,重点强调工作程序。论文答辩提问中,应注意区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同的考察重点。

(二)要严格执行论文答辩程序,杜绝出现瑕疵。培养单位应合理安排答辩人数,充分保障每位申请人论文阐述、准备及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得简化答辩程序、压缩答辩时间;论文答辩须逐一进行,逐一做出决议;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须全程参加论文答辩会,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答辩会进行期间,答辩委员会成员、列席或旁听人员,不得接打电话、随意走动或从事其他可能对论文答辩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

(三)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建议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答辩委员会须当场告知详细理由和修改意见,并在答辩会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含答辩当日)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等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送交书面通知须留存记录备查。

(四)要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职能。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将随机选取部分答辩会,派员开展督查工作,工作人员可全程参与答辩会。

四、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环节

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论文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原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提交终版学位论文。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环节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法大发[2013]86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严格审核论文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不得将审核程序后置于答辩结束之后。

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逐一全面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和论文答辩相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中英文提要、导师推荐意见、评阅人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审核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意见。

对于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应全面调查、审慎处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回应及时、解释充分,要有针对性地给出具体详细调查情况,必要的情况下,应给与学术回应,不得使用统一内容格式的回复模板。

各培养单位务必切实落实研究生培养主体责任,强化导师职责,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规则意识,强化质量保障与风险防范意识,全力做好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3月12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8传真:010-58908060            Email:yyzhk@cupl.edu.cn

Copyright©202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