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是我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对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不得借、送他人。
第三条 学生证、校徽如有遗失,应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毕业班学生距离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再补办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 补办学生证、校徽时,应填写《补办学生证、校徽申请表》,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五条 学籍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补办学生证、校徽申请。对申请补办学生证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在校内公告3日,声明原证作废。
第六条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注销。
第七条 学生毕业或转学、退学时,应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学生证手续。
第八条 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乘坐火车半价优惠。学生证应注明乘车区间。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应提交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第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籍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