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报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其法学学科在2009年获批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3年,“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获批进入全国首批“2011计划”。2014年,“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获批进入“2011计划”。学校直属于教育部,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成立于1983年,地处北京市海淀区,系我国首批法学硕士、博士授予点,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名列全国第一。学校拥有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4个二级学科博士点,78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点;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生院建院以来,已培养各类研究生万余名,在国家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在校研究生7000余人,其中硕士生近6000人,博士生超过1000人。
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研究生院始终坚持“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注重研究生在价值观、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等方面的养成和培育。研究生院与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建立博士生、硕士生挂职、实习基地,每年有大量博士生和硕士生到合作基地挂职、实习。研究生院设置“研究生创新基金”、“优秀学位论文培育”等项目,鼓励、支持研究生在项目研究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研究生院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每年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资力量雄厚,名师辈出。除已故钱端升等许多著名专家外,现仍活跃在研究生培养第一线的导师有江平、陈光中、张晋藩、李德顺、应松年等一大批著名学者。研究生院的导师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研究,参加国家各项立法工作和司法咨询活动。大多数研究生在学期间有机会跟随导师参加国家立法、司法咨询、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在法律实践活动中锻炼自己。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将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于高端人才的新需求,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重点提高研究生学术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拓展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把研究生院建设成为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以法学教育为特色的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
研究生招生章程
一、招生计划
2017年我校计划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中招收研究生150名(以下简称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其中博士研究生50名、硕士研究生100名。
二、招生专业
我校共有28个博士专业、56个硕士专业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具体招生专业详见《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附件1,含博士、硕士)。
三、报考条件
1.考生所持身份证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来校复试时提交)。
四、报名流程
港澳台研究生招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缴费。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全天24小时接受网上报名。
2.考生应在规定报名时间登录“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gatzs.com.cn/)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并上传电子照片。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4.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
1.所有考生均应按报考点要求对报名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报考点自行确认和公布,逾期不再补办。
2.考生现场确认时应按规定提交本人网上报名编号、有效身份证件、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但须提交应届在读证明原件)或同等学历文凭。
3.考生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按报考点要求缴纳报考费。
5.报考点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签字确认后交报考点留存。
6.考生应按报考点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报名材料。
(三)报考点
考生可根据相关规定及个人情况选择以下考点之一:
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秦彦超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5112
广州: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钟惠娟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号联合出版大厦14楼1404室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澳门: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卢丽萍
地址: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成大厦5-7楼
电话:(00853)28345403, 图文传真:(00853)28701076
五、考试
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1.初试
时间:2017年4月8日—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地点:具体考试地点请咨询报考点或查询考点网站通知。
报考硕士生考试科目: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均为笔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命题范围见《2017年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命题范围》(附件2)。
报考博士生考试科目: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均为笔试,满分均为100分,不指定命题范围。
笔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2.复试
时间:2017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网上通知。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复试形式为综合面试,复试内容为报考专业的基础理论与实务。复试时将对考生进行体格检查。
六、录取
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初试和复试成绩、体检结果等,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复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生考试诚信状况是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录取通知书由我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寄发。
七、学习方式及学制
港澳台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学制一般为3年。
八、学费、奖学金
以下学费标准均为人民币。如遇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收费标准执行。参照标准:硕士生每学年12000元/人;博士生每学年14000元/人。
中欧法学院学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详见中欧法学院网站:www.cesl.edu.cn。
奖学金评定相关事宜请咨询我校国际教育学院。
九、信息公开、招生监督
1.信息公开
我校发布港澳台研究生招生信息、相关通知,公示考生成绩、复试名单、录取名单的网站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页(网址:yjsy.cupl.edu.cn),请考生及时登陆查询相关事项,我校不再向考生寄发初试成绩单、复试通知书、复试成绩单等书面通知。
2.招生监督
对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异议,考生可向报考学院提出申诉;若仍有异议,可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督察组将对港澳台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十、联系方式
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招办(旧1号办公楼304室)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58908070/71
电子信箱:zfyz@cupl.edu.cn(发送邮件后,请电话联系确认查收)
网 址:http://yjsy.cupl.edu.cn
微信公众号:zgzfdx_yjszs
2.国际教育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010)58908240
网址:http://sis.cupl.edu.cn/
3.各招生学院
法 学 院:(010)58908382
民商经济法学院:(010)58908189
国 际 法 学 院:(010)58908197
刑事司法 学 院:(010)58908203
商 学 院:(010)58908212
人文学院:(010)58908216
比较法学研究院:(010)58908242
马克思主义学院:(010)58908219
中 欧 法 学 院:(010)59915784
国 际 儒 学 院:(010)58908001
人 权 研 究 院:(010)58908276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010)58908207
光明新闻传播学院:(010)58908474
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010)58909340
4.相关网站网址
学校主页:http://www.cupl.edu.cn/
各招生学院网站:见学校主页上“组织机构”栏目,网址:www.cupl.edu.cn/zzjg.htm。
十一、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