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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关于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郑重声明

日期:2020-12-11    浏览: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即将举行,广大考生复习备考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近期,一些社会考研培训机构或个人的宣传投入加大,通过网站、短信、微信或QQ发布考研辅导班招生广告,声称“与法大合作办班”、“与法大合作出版历年试题”、“法大名师授课”、“提供内部命题资料”、“划定考试范围”等,更有甚者宣称可提供“真题和答案”,并做出种种虚假承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校或相关教师的声誉,干扰了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为防止考生上当受骗,特做如下严正声明:

一、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项考务准备工作正有序进行,并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安全保密工作。同时,我校历年考研试题均不对外公布,我校也从未与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出版、出售历年考研试题。请广大考生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和《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我校已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通知,现再次重申:

中国政法大学严禁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于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抄袭他人答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行为之一的组织或个人,将由相关部门给予取消成绩、停考1至3年、罚款、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对于盗用中国政法大学或学校教师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我校将保留一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家长及考生监督举报。

法大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010-58908071、8070

法大纪委办监察处 专用监督举报电话(请勿咨询):010-58909069

法大研究生招生网站:http://yjsy.cupl.edu.cn

特此声明

纪委办监察处

研究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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