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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公告

日期:2015-12-15    浏览: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6日至27日举行。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替考等行为入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为确保考生2016年研考顺利,现特别提醒:

1.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遵守本人网上报名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

2.应当诚实应试,绝不以身试法。不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及“试题答案”,不寻求“枪手”替考,不轻信社会培训机构的所谓“承诺”或“助考”。

3.进入考场后不要随身携带任何文字资料、电子存储设备、手机、具有拍照或扫描功能的电子设备及其它无线电通讯工具,否则一律以作弊论处。

替考代考是犯罪,尤需理智莫糊涂。

作弊入刑,依法严惩;心存侥幸,葬送前程!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部分内容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部分内容节选

(一)以下行为均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5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5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6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 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67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6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以下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8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四)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76 组织团伙作弊

77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78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79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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