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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刘福谦谈审查逮捕的若干问题——2018年《高级法官、检察官司法前沿讲堂》第三讲成功举行

日期:2018-12-13    浏览:

12月5日18时30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的2018年《高级法官、检察官司法前沿讲堂》第三讲于学院路校区教学楼207教室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审查逮捕二处处长、国家二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刘福谦作题为《关于审查逮捕的几个问题》的演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郭志媛教授与谈,讲堂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助理肖宝兴主持。

刘福谦检察官的演讲主要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发展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构建中国特色审查逮捕制度的几点思考三个方面展开。他介绍说,2015年以来全国刑事案件逮捕率基本稳定在78%左右,与十年前的90%左右相比下降了很多。取得这一成效,主要得益于六个方面。一是严格把握审查逮捕条件,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二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少捕、慎捕方针;三是强化审查逮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制度、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四是强化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五是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充分发挥审前过滤职能;六是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期间,他还详细介绍了王玉雷案始末。他指出,王玉雷案有很大警示作用,是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防范冤假错案,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典型案例。

随后,刘检察官指出了目前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理念、逮捕条件的把握、办案能力、办案压力、工作机制等方面。其中,他以“鸿茅药酒案”和“哈尔滨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作为错误逮捕的反面案例进行了剖析。针对上述问题,他建议:进一步转变和提升司法理念,实现从“构罪即捕”向“比例原则”的转变;改革审查逮捕方式,探索公开听证审查逮捕;完善工作机制,在中央机关层面出台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有关规定。最后,他分享了对构建中国特色审查逮捕制度的思考:第一,充分认识逮捕制度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第二,进一步重新构建逮捕的条件,突出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第三,建议通过改革进一步构建新型的检警关系,完善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控制制度。

同学们对刘检察官的演讲内容兴趣浓厚,分别就“捕诉合一”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影响、审查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情况等问题进行提问。针对前一个问题,他认为:“捕诉分离”模式下办案资源和案件数量存在矛盾,而“捕诉合一”能够满足保证案件质量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是基于专业化而形成的制度设计。针对后一个问题,他回答说,现在主要由刑事执行监督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目前工作效果良好。

郭志媛教授作为与谈人,首先对刘福检察官的演讲内容进行了概括。她说,刘检的演讲内容信息量大,令人耳目一新,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实务部门的内部文件,展现了审查逮捕的内部视角;第二,对实体标准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展现了实体视角;第三,具有丰富的司法统计数据、具体案例支撑,十分具有说服力;第四,引用了众多学者的学术观点,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结合。

随后,郭教授就本次演讲内容提出了她所感兴趣的几点问题。她提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批捕率可能会进一步下降。对此,刘检表示赞同。郭教授还提出了对司法责任制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担忧,如对错误不捕的情况也要追究责任可能与降低批捕率的目标相左。对于无罪判决,检察机关考评压力大,郭教授认为其中可能存在考评机制问题和观念的问题。对这两点问题,刘检从实践角度进行了回应。最后,郭教授指出,审查批捕的程序改革中越发重视辩护律师的作用,这是个好的发展趋势,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之后,为了配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多数案件要在审前阶段分流出去,辩护重心势必要前移,包括批捕在内的审前环节中,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可为空间更大。

本次讲堂吸引了众多师生到场聆听,讲堂在同学们热烈掌声中顺利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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