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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仕浩法官主讲《审批监督程序的回顾与思考》——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暨高级法官、检察官司法前沿讲堂第七十四讲

日期:2025-06-11    浏览:

2025530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共同承办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回顾与思考”专题讲座在海淀校区综合楼图书馆一层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暨高级法官、检察官司法前沿讲堂第七十四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胡仕浩主讲,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王银宏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执行院长杨秀清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作为与谈人围绕讲座主题进行研讨。

讲座伊始,胡仕浩简要回顾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展历程,强调了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使命,围绕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定位、现实困境以及未来发展展望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首先,胡仕浩就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定位进行全面分析。他指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核心功能包括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司法监督指导、维护法律适用统一以及提升司法裁判的质量和公信力。他特别强调,审判监督程序是在法律体系中保障公民权利、纠正错误裁判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法律依据明确,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出我国司法对公正、公平的高度重视。

其次,胡仕浩深入剖析了当前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他指出,目前我国审判监督程序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再审案件积压、审监力量不足、新证据认定标准不明晰、再审立案门槛较高、程序复杂、申诉渠道缺乏有效管控等。此外,审监部门的功能定位模糊、价值导向不清晰,导致审监工作的实际效果与公众期待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些现实问题影响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再次,针对上述困境,胡仕浩提出了审判监督程序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具体建议。一是明确“有限再审”和“有效再审”的概念界限,防止程序空转;二是合理定位审监部门与一般审判部门的职责关系,增强审监部门职能的清晰性和有效性;三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监督作用,尤其在调查取证和抗诉监督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四是探索建立诉访分离机制,加强律师在再审案件中的参与力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是探索错案纠正与法官惩戒制度的衔接,建立有效的司法问责机制和案件评析制度,确保审判监督工作的实效。

最后,胡仕浩表示,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以更加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杨秀清教授和熊秋红教授作为与谈人,分别发表了对本次讲座的看法。

解志勇教授指出,行政诉讼审判监督近年来效果欠佳,甚至有所倒退。他分析称,行政机关败诉后的问责压力影响了法院的裁判,造成了行政诉讼监督程序难以发挥作用。此外,他提出当前审判监督与一审、二审程序缺乏价值定位的差异,尤其是再审程序设计过于简化,难以实现有效监督。他强调,应突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特价值,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就改”,并探索建立专门的审判监督机制。

杨秀清教授表示,审判监督制度的理论构想与实践运行存在矛盾,目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职能同质化,未能有效发挥其特殊救济功能。她认为,立法设计上的缺陷导致检察院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事由趋同,监督效能被削弱。同时,她对“类案同判”问题表达质疑,强调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差异性不应被忽略。她建议,应明确不同审级程序的价值定位,突出审判监督程序特殊救济的独立功能,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熊秋红教授高度评价了胡仕浩的精彩讲座,认为讲座不仅更新了学界对审判监督制度的传统认知,更提出了“大审监”“全审监”等系统性理念,凸显出审判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完善司法机制等方面的价值。她指出,当前再审程序在实践中面临“申诉难”“申诉滥”等现实困境。就制度功能而言,熊教授强调,再审程序不应与一审、二审趋同,而应突出其“非常救济”的独特价值。她主张以问题导向优化制度设计,推动法院形成“敢于纠错、善于纠错”的制度激励机制。同时,她建议借鉴域外经验,将事实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区分对待,分别设立差异化的纠错路径,提高审判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此外,熊教授指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多元主体协同发力。她强调,应增强律师、检察官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参与力度,构建更加开放、协作的纠错机制。同时,需深入理解司法人员的行为逻辑与权衡方式,推动审判监督制度从“设计合理”迈向“运行有效”。她认为,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不仅关乎程序技术,更涉及价值理念的重塑。未来应以提升纠错能力与司法公信为核心目标,推动制度实现由形式设立向实质监督的转型,真正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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